4名修车工 酒后闯大祸
4名修车工聚在一起吃饭,结果喝得大醉,私自将修车厂的车开出,造成1死多伤。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数十名群众到场旁听。由于此案是焦作中院审理的第一起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案,庭审现场进行了网络视频直播。被告人常某、唐某、韩某、王某均是孟州市三江汽修厂修车工。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7日晚上,4人在孟州市西环路友谊饭店大量饮酒后,常某与唐某私自将放在孟州市三江汽修厂内维修的一辆无牌蓝色雪佛兰商务轿车开出,由韩某驾该车行至孟州市梧桐路东关路口南东海浴池。当日21时30分许,常某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载着唐某、韩某、王某沿梧桐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当行至梧桐路与东关路交叉口北孟州市消防队门口南侧时,车辆驶入逆行车道,先后与相向行驶的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和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相撞,致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常某在唐某、韩某、王某的指使下,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驾车加速行驶逃离现场。当行至梧桐路与河阳街交叉口北孟州市骨科医院门口北侧时,该车又撞向在其前方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党某和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毛某。李某被撞飞后掉落在雪佛兰轿车的车顶上,党某的电动车挂在该车右前轮。在此情况下,常某仍未停车,并在唐某、韩某、王某的指使下,超速向城外逃窜。当行至孟州市建材城附近时,李某从车顶上被甩下,当场死亡。后唐某又替换常某驾车逃窜,因被群众追赶,逃至孟州市韩愈大街西段时被迫停车。
经查,被告人常某、唐某、王某均无机动车驾驶证;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常、唐、韩、王4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别为274mg/100ml、148mg/100ml、143mg/100ml、6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唐某、韩某、王某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点评
饮酒后,人已丧失理智,无论是开车肇事的常某,还是在常某肇事后鼓动他逃离的其他3人,在当时都显得慌张而冷血,失去了做人应有的善良和责任感。无论几人将受到怎样的惩罚,无辜逝去的生命将永远不再回来,他们给死者家人造成的伤害也将永远存在。还有受伤的那几个人,尽管没有严重到失去生命,但身体上的疼痛及受伤后带来的损失,也无法衡量。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勿酒后驾车。
无论几人将受到怎样的惩罚,无辜逝去的生命将永远不再回来,他们给死者家人造成的伤害也将永远存在。 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勿酒后驾车。
{:soso_e111:}:@ 悲剧啊:( :L 勿酒后驾车。
:@ 人要理智,勿酒后驾车。 珍爱生命,遵守法纪。 不喝酒不开车 喝酒就不要开车 轸爱生命切勿酒后驾车: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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