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枭狮 发表于 2011-12-11 06:09:29

红月当头 怒斥偃师城关 国法何在 ?

本帖最后由 冰川枭狮 于 2011-12-11 06:24 编辑

      昨晚天上挂上一轮红月亮!按民间说法,这是冤气冲天的兆像!十大冤气兆象:第一是六月飞霜,第二就是昨晚这个红月亮,称为血染月,冤气太大把月亮都染成红色!此为大冤之兆像,人间必有大冤情发生。谁知道人间偃师会发生的重点冤情是什么事?.
      
      国家名人回应:

         聂圣哲:[地沟油的鼻祖]他,一个杰出的化工专家,为了解决餐厅废油污染,花了近5年时间,研制出废油回收技术,回收的油用于工业原料,技术成功后,获得了国家技术奖。不料,此技术现在被用来害人。我这朋友说:这是他这一生最后悔的事情!.


         偃师无名人回应:
    吕丰超:[故意伤害罪],一个驻扎西藏12年普通军人的岳父,为了帮助女儿解决住房问题,辛苦干活,结果却被邻居王春喜的弟弟上门打架迫害63岁无辜老人的健康权,老人拼命反抗最后居然被城关派出所按个莫须有的“故意伤害罪”移交检察院。身为执法人员 难道真的不知道什么是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区别要件???


    偃师无名军嫂回音:

    兄弟侄子依仗农村家族势力到弱势群体人家聚集闹事寻思打架,甚至抓住63岁 老人致命处,老人正当防卫却变成了故意伤害,这样的事件居然发现在无名偃师,纠结多人打群架,不是扰乱社会治安,不是聚众斗殴,迫害别人人家反击受伤后公安居然认定是无故受到伤害, 被 迫害的弱势群体却变成了 故意伤害,天理何在?国威何在?国法何在???

冰川枭狮 发表于 2011-12-11 06:21:03

本帖最后由 冰川枭狮 于 2011-12-11 06:30 编辑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在客体要件上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在客体要件上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表达的是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其中随意殴打他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在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在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对伤害的结果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这个事件中的王氏兄弟及其侄子到现场打架,殴打63岁 老人吕某和吕某之子,不是向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而是基于10多年前王某四弟为了抢占吕某家的宅基第吕家 不从,因而和吕某家曾有过节,王氏兄弟欺负吕氏一家是出自故意报复心态。王某手抓63岁的吕某致命处,其意欲加害老人的伤害行为并非无因,而是有因在先,而且侵害的客体居然是63岁手无缚鸡之力的老人,城关派出所认定了 吕某造成王某的人的人身伤害,而不是社会秩序。
   冰川自学法律不到1年时间,略知皮毛而已。我个人认为王某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不应该是吕某故意伤害。客观上是因为吕某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才造成了王氏现在的所谓轻伤的后果,故冰川认为此案定性不应当是吕某违法行为,而 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无罪,更不应受到刑法追究,也不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洪安面粉 发表于 2011-12-11 11:43:00

:time:

西亳人家 发表于 2011-12-11 15:04:32

问题严重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红月当头 怒斥偃师城关 国法何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