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9月起统一停征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我国9月起统一停征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管理费2008年08月22日 17:28:40 来源:新华网
【字号 大 中 小】 【留言】 【打印】 【关闭】【Email推荐: 】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记者2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是吗????
工商会就此罢休吗?
再来个变相收费是中国职能部门的惯用伎俩。 给大家看下工商总局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
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 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造成的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5号)的规定,妥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不能因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保障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要的是这一句:“四、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工商所的人你歇着吧,发展经济不能光喊在口号上 ,还要若是在行动上。 偃师还在继续收费 只不过换换名堂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