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4-15 21:56:40

父亲过失打死儿子受审村民联名请求从轻处罚

父亲过失打死儿子受审村民联名请求从轻处罚


作者: 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刘 旭 朱柏扉发布时间:2009-04-08 07:14:04

来自人民法院报

--------------------------------------------------------------------------------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在胥水镇江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判处被告人朱宝兴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宝兴系洋县胥水镇江村村民。朱宝兴之子朱红昆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务正业,经常打架斗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朱红昆多次向朱宝兴索要现金,索要未果时则持斧头和水果刀相威胁。2008年10月6日,父子二人发生口角,争执中朱宝兴持锄头击伤朱红昆头部,致朱红昆死亡。案发后,朱宝兴即向公安机关投案。江村400余名村民联名要求对朱宝兴从轻处罚。

  洋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社会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大,决定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该院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司法调解人员旁听了此案的审理。

永恆の肆神 发表于 2009-4-15 22:07:48

无语~~~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

西亳人家 发表于 2009-4-16 00:49:27

人民群众善恶分明

爱你如烟a 发表于 2009-4-16 08:18:54

判的有点重了,判故意伤害,判3缓5就可以了,没有民愤。为民除害

把酒临风 发表于 2009-4-16 08:27:50

不知道最后怎么办了。。。还是6年啊。。。

不再沉默 发表于 2009-4-16 09:08:51

恩像这都不应该判他儿子都该死

不再沉默 发表于 2009-4-16 09:09:59

不孝敬老人还惹老人生嫩大气   人间败类

伊洛川 发表于 2009-4-16 09:19:05

判的有点重了。法院判决应该顺应民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4-16 20:33:35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4-16 20:4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4-16 20:56:55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4-16 21:01 编辑

虽说朱老汉的儿子劣迹斑斑,大逆不道,但生命还是应受到保护的,这也是人权的体现,除了国家公权力,公民个人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其实,判得不算太重。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4-16 20:59:10

说明大家都很有正义感。

点石成金 发表于 2009-5-18 18:18:37

法律不等于人情!

生锈的菜刀 发表于 2009-5-19 10:48:51

民意不是法律

小马1981 发表于 2009-5-19 10:58:50

就是法律约束人内

羚羊 发表于 2009-5-19 22:48:32

咳!法律无情啊。

ゞ緈諨ぁ約錠 发表于 2010-5-13 12:25:07

他的儿子该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父亲过失打死儿子受审村民联名请求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