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6-12 20:41:12

开玩笑导致朋友服毒死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2009年5月26日,苏某邀请好友刘某到家吃饭,其间苏某拿出自己购买的准备灭鼠的药丸放在桌子上,并戏称,这是个好东西啊,对人很有用,此时电话响起,苏某起身去接电话。刘某误以为是补药,趁苏某接电话期间,将灭鼠药吞服,苏某看见赶忙制止,但已经来不及。苏某赶快告知刘某,药丸是灭鼠药,吃下去会有危险,劝刘某赶快去医院。但刘某觉得灭鼠药应该毒性不大,就让苏某不要担心,给自己多准备点开水,多喝水就好了。刘某喝了大量开水后,又喝了不少酒,至吃饭结束也没有什么故障发生。饭后,刘某自己驾车回到家中,次日上午8点刘某出现中毒症状,被其家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苏某开玩笑导致朋友服毒死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西亳人家 发表于 2009-6-12 20:49:28

玩笑开大了


就是不负法律责任,那也得给人家弄点 补偿

冰凤凰 发表于 2009-6-12 21:14:55

玩笑过分致人死亡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爱你的日子 发表于 2009-6-12 21:16:25

这叫撒事情

爱牙俱乐部 发表于 2009-6-12 22:11:32

应该承担刑事和相应民事赔偿。

小马1981 发表于 2009-6-12 22:15:16

天下之大 无奇不有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6-13 10:05:27

苏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第一、苏某在吃饭的场合拿出药丸,并称是好东西,足以使朋友有理由相信该药丸是可以吃的,进而刘某真的吃了改灭鼠药,刘某吞食灭鼠药的行为是苏某直接导致的。在刘某吞食灭鼠药后,虽然刘某自称没有关系,喝点水就可以了,但苏某作为灭鼠药的购买人,应该掌握了灭鼠药的毒性,但其轻信喝水能解毒的说法,未极力阻止刘某,存在主观上的轻信状态。苏某因自己的先行行为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该种危险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苏某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苏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6-13 10:09:37

本案告诫我们:在生活中,对危险品的保管一定要尽到保管义务。任何轻率和麻痹大意的行为都会给自己带来苦果。像本案中的玩笑是万万开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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