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到底该不该征收?
日前,国务院通过《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 呵呵。可以不交。就是没有人打扫卫生。你怎么什么钱都不想出呀。你赚钱是干嘛啊、应该是不是少交点。是不是用到业主身上了。这要考虑考虑。呵呵, 应该不交,交和不交没什么两样… 哈哈 物业每年都收物业管理费垃圾清理费 张爱玲律师说的物业税应该不是大家理解的物业费吧?物业税好象是:大家买下房子后,每年还需要房主缴房款(按房子现价值)总额的约百分之3-6缴的税款,跟所谓的“国际什么什么......”接轨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大概是这么个意思。 物业税也不知道是对不对,应不应该,反正国家有这个意向了,老百姓再不同意也是白搭。 本帖最后由 幽谷 于 2009-6-16 08:38 编辑
【什么是物业税】
所谓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说公路、地铁等开通后,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随之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金,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物业税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
我国提出“物业税”概念后,迅速在理论界、老百姓和政府部门等不同层面引起不小的反响与争论,也引发了人们的种种猜测。时至今日,关于“物业税”的最终定论仍是个“谜”。理论界,引经据典,众说纷纭;老百姓,既为开征物业税可以降低房价的传言而欣慰,也为自己的住房可能要缴纳不菲的税收而患得患失;地方政府,则出于物业税对房地产发展及地方财政收入不良影响的揣测而退避三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物业税的种种误解所致。
一般来讲,“物业”是指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物业税是对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此概念主要在我国香港和东南亚一些国家使用,类似于西方国家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属于财产税,但在香港仅仅对有租金收入的经营性房地产征收物业税。目前,在我国内地,对出租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也是要征收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的,因此,物业税并非新鲜事物。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相对完整,分布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保有的各个环节。从广义上讲,房地产税收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2个税种。从狭义上讲,房地产税收仅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共3个税种。与国际上所称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相对应,我国物业税应当属于上述房地产税收的狭义概念。
从税种属性和国际实践来看,物业税、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本无太大的区别,但在我国内地若采用物业税的概念,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一是在香港税制中,物业税征收范围较窄;而国外则囊括了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更类似于我国内地的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内使用名称相同、内容不同的两个物业税概念容易产生歧异。二是物业税易与物业费混为一谈,容易引起百姓对“物业”既收费、又征税的误解和反感。三是近十多年来,我国财税部门在对房地产税制的研究中,大多采用房地产税这一概念。因此,采用房地产税而不是物业税的概念,更加符合我国国情,也更易于被人们接受。
[编辑本段]【物业税改革被热炒的背景】
物业税在国外不少国家早已开始执行,不同国家的征税方式也大不相同。
在加拿大,政府对100%的物业征税。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对自居、退伍军人、老人、残疾人等有优惠。
在法国,政府采用土地年度税的形式征收不动产税。
在荷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课征的财产税,主要课税对象是房屋。
在美国,拥有房产后每年交不动产税给州政府。各州税率有所不同,幅度在房产价值的1%到2%之间。
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不动产税则是政府根据房屋的占地面积和每年进行评估的房屋价值按0.3%到1%征收。
[编辑本段 这一改革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大的好处就是房价有望大幅度降低。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其房价中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期限内的几乎全部的房地产税费。而物业税的开征,是将现行消费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陆续收取,也就是说,把现在买房前一次性缴纳的税费,放到买房后,由房屋所有者按年缴纳。目前的有关税费大约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至40%,因此一旦开征物业税,必然导致房地产价格的大幅下降,估计降幅至少在10%至20%。
首先是税收法定问题,税收作为国家剥夺纳税人财产的合法手段强调严格的税收法定,即必须通过相应的立法才能征税,而且一税一法。因此,我国在物业税试点过程中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先试点还是先立法的问题,就目前而言,先试点是大势所趋,但在试点过程中必须尽快研究立法问题,力争在全国推广之前完成立法程序。
其次是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国家征税必须有限度,不能触及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的财产,也就是基本生活费不课税原则。对于城市居民来讲,房产越来越成为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因此,物业税的开征必须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不能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开征物业税虽然降低了购房的价格,但同时也增加了保持房产的成本,即所谓的“买房容易养房难”。在制度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已购房产与新购房产的税收差别问题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性房产的税收差别问题。经初步测算得出,如果按照0.8%的税率征收物业税,不会增加居民的税收负担,同时能使50至70年内的政府财政收入与现在水平持平。
再次是税基确定的问题。物业税是根据纳税人所拥有房产的价值征税的,房产价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房产价值就是一个政府和纳税人双方都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征收物业税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额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铁开通后,随着交通、配套等设施的增设,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会提高。另外,我国目前的住宅建设形式很多,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由于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样化,导致房地产价值总量存在巨大差异,如何确定每种房产的价值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一个基本原则是,征收物业税以后不加重纳税人的整体税费负担。
物业税有三个主要功能不能遗忘。
首先,物业税是公共财政透明化运作的产物。如丛诚先生所说,物业税是地方税收的最后来源,在公共财政收支倒挂和盈余之间起到调节作用。地方政府核定的物业税总额和税率,是根据每年地方财政盈缺而定,充裕则少征,不足则多征。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莫不如此。在北欧一些国家,比如瑞典,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甚至被赋予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和抑制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作用。
物业税有一定的弹性,对于地方政府公开财政的透明度有极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地方财政的支出有刚性约束,这样业主才能缴得心服口服。在征收物业税之前,政府得看看自己建立公共财政透明度的约束有多大。
其次,物业税有抑制房地产投资的作用。政府根据每年的评估价在持有环节按年征收,也就是说政府直接进入了收益环节获取购房者的部分红利,并且税率根据房价与公共财政情况每年不同。
幽谷提供的资料很详细,国务院目前正在调研物业税征收的可能性,大家可以各抒己见,发表自己的意见。 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征收物业税的社会基础。如果是能增加收入的措施,大家自然欢迎。但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要让老百姓从自己腰包掏钱为自己的财产支付拥有成本,几乎没有人愿意。现在对物业税持欢呼态度的主要是没有房子的人,但正如前面所说,83%的家庭则会抵触甚至反对。只是开征这一天还没来临,大家的反应还不够强烈。税务局曾让年收入达到12万的人自动申报,有多少人去找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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