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6-29 16:45:39

大学生跳楼自杀砸死校友被判刑

  广州药学院大学生邓某某从7楼纵身跳下意图自杀,岂料自己没死却将路过的女大学生砸伤致死。近日,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2007年8月,广州药学院在校学生邓某某通过伪造某公司印章、授权书承接了一项商业活动。9月份,该活动刚一开展,就因所用申报资料虚假而被工商、城管部门依法取缔。邓某某也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调查。对此,邓某某无法面对,在2007年9月3日下午4时许,他从广州大学城广州药学院学生宿舍7楼纵身跳下。孰料,女大学生欧某某刚好从楼下经过,纵身而下的邓某某将其砸伤致死。

  2008年12月15日,番禺区对邓某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邓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2009年3月6日,番禺区法院判处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来源: 京华时报

永恆の肆神 发表于 2009-6-29 16:47:22

哎 悲哀啊

落之难 发表于 2009-6-29 16:52:49

,命中注定命长啊
对了,状元大人,请问判刑3年缓期几个月是什么意思啊

冰凤凰 发表于 2009-6-29 16:53:24

惊起一鸿 发表于 2009-6-29 17:03:21

奇案,要反思啊,可以有死的权力,没有让别人死的权力啊。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6-29 17:08:57

首先缓刑适用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刑罚。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判决一经宣告,被告人即被释放,如果在四年内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所判刑罚不再执行;如果被告人在四年内故意犯罪,对所判缓刑予以撤销,新罪和旧罪数罪并罚。

碧柳如烟 发表于 2009-6-29 17:41:04

那个女大学生真够倒霉的。:y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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