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谷歌” 谁是李鬼
两个“谷歌” 谁是李鬼法院终审认定北京谷歌系恶意注册
作者:常 鸣发布时间:2009-06-29 07: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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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谷歌中国起诉北京谷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宣判,法院终审认定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系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北京谷歌公司最初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的是“古狗”字号,但2006年3月,该项申请未获通过,工商局的理由是“已存在GOOGLE网,古狗不适合作字号”。同年4月12日,美国GOOGLE公司正式公开发布其全球正式中文名称为“谷歌”,当日下午3点以后,相关报道见诸互联网。同日下午3点50分,田云山申请注册的北京谷歌通过了工商局的网上初审。同年4月19日,北京谷歌获得营业执照。
此后,两家公司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谷歌”商标,目前“谷歌”商标尚未有核准结果。
2007年开始,北京谷歌多次致函谷歌中国,称对方非法使用谷歌商号,影响了北京谷歌公司的形象,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否则要将对方诉之法院。
2007年11月,美国GOOGLE公司授权谷歌中国对北京谷歌采取法律行动。谷歌中国随后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谷歌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谷歌”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北京谷歌经营的购物网站与google网站在图案、颜色、字体方面相似,鼠标在移动过程中可显示“google”字样,表明被告试图与google建立联系;从“古狗”到“谷歌”,被告连续两次申请汉语中本来没有的生造词语作为字号极不合常理;美国GOOGLE公司发布“谷歌”名称后,田云山立即申请注册北京谷歌,说明田云山不仅知晓美国GOOGLE公司,而且一直在跟踪其中文名称,并有使用其中文名称注册的嫌疑。
法院认为,GOOGLE公司字号享有较高声誉,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 都想钻空子哩啊
要是前段时间谷歌因为搜索引擎被封杀被罚款的话,那北京的谷歌都该说他不是谷歌了 商业竞争属于模仿 钻空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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