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0-1-20 13:28:40

小伙赔偿“被撞”老太7.9万元

 新年伊始,一则有关河南小伙子李凯强的新闻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李凯强向媒体反映,他原本是助人为乐,反倒遭到“报应”——2008年8月21日,还是大学生的他,在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倒地老人,反被老人指认为肇事者。前几天,他收到了赔偿7.9万元的法院判决书。

  “当时,记下那些人的电话多好啊!” 李凯强想找到当天的目击证人。他反复强调:“我是清白的!”

  李凯强回忆说,那天,他骑电动车经过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侧门,在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

  “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来时,老太太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

  至今,被撞的老太太宋某很坚定地对媒体说,她骑自行车到立交桥时,李凯强骑电动车撞倒她。“我不会讹人。”宋某反复说。
    一审法院——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二七法院的这个判决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这不是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翻版吗?

  李凯强是助人者,还是伤人者?老太太是受害者,还是“讹人者”?更牵动人们神经的是,如果李凯强真是做好事受了冤枉,今后还有人敢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吗?新浪网最近一项调查显示,近10万人参加的问卷调查中,89.7%的人“感觉寒心,如今好人难做”。有网友说,不做好人忧心,做好人担心。还有网友声言,以后看到有人摔倒了,会劝别人不要去扶……

冰凤凰 发表于 2010-1-20 13:31:07

好人也不敢乱当了?

落之难 发表于 2010-1-20 14:15:17

真坏呀,以后见人摔倒不敢扶,撞了人赶快跑

浩海小舟 发表于 2010-1-20 19:40:58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0-1-21 10:31:15

——接受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过失;(2)自己有损失;(3)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某些案件中,一方确实碰倒了另一方,侵害行为很清楚,但是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易证明。对于这样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判决由双方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

  ——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施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则第132条作出由被告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也不得强迫被告接受调解。如果做出这样的判决,则是错误适用法律,同时也不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针石 发表于 2010-6-1 08:22:36

说不清的事情,法律也解决不了。撞人不好(对于被撞者),做好事也不好(对自己)。用一句抗战电影里的话:“中国人的良心,大大的坏了。”可怜啊都钻到钱眼里了-----良心那里去了。

ゞ緈諨ぁ約錠 发表于 2010-6-1 09:03:01

现在好人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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