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未明示 无证驾驶身故亦应赔
日前,笔者代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予明示,故法院判决免责条款无效,被保险人虽无证驾驶身亡,保险公司也应予理赔。2008年2月2日,高某投保中国人寿“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15份,保险期限5年,并交纳保费15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5930元。工作人员口头告知高某该险种除红利外,附加三倍意外风险保障金,一倍疾病风险保障金。投保单下方印制有格式条款“投保人声明与授权”中载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等各项规定均已了解。
2009年10月3日23时许,高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身亡。高某家人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驾驶执照驾驶交通工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拒赔。
高某家人起诉至偃师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签订时,未能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在投保单中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仅作了隐性声明,不符合保险法所要求的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且庭审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其对投保人进行过书面告知和询问或向投保人作出过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偃师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给付原告高某家人身故保险金47790元及分红162.31元和利息4.46元。 目前保险纠纷不少,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只说好的,不说坏的。等到当事人出了险,因种种理由拒赔,张律师应该给咱老百姓撑腰,为老百姓伸张正义! 支持张律师
保险卖时只说好
一些问题隐瞒了
出现问题争争吵
要买保险细心看
免得出事争红脸{:1_344:} 买保险一定要慎重 保险公司因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败诉
本报讯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终审维持梅县法院作出的保险公司支付郑某保险赔偿款10.5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7年10月26日,郑某驾驶一辆牌号为粤M31118的货车由梅县雁洋往白渡方向行驶,途中因会车,货车靠左行驶,致使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紧急躲闪。乘坐摩托车的10岁儿童谢某跌落,并被货车左后轮碾压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该辆货车为套牌车,在靠右通行时未减速且该货车超载,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货车司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郑某一次性补偿给车祸中死亡儿童的监护人11.3万元。随后,郑某向承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该公司拒绝。
郑某诉称,这辆货车虽是套牌车,但是在2007年4月12日,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合同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为一年。
法院认为,郑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均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特别向郑某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故该条款对郑某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义涛 陈志雄)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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