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偃师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我市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通过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第五条协会接受广大市民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处所:#####。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工作范围:助残、助学、助困,宣传推广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文明市民”行为,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环保活动、“文明市民”活动以及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五)遵守协会纪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二)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评定,达到相关标准,协会授予会员资格。
(三)进行志愿者入会仪式,由协会相关人员颁发胸章、帽子等相关物件。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培训;
(三)参与协会志愿者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四)有向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协会维护其在协会及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请求协会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协会的帮助和服务;
(七)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协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协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标识;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三)志愿服务时间未达到协会相关规定;
(四)其他违反协会相关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四条会员申请退会,交回会员证等会员身份凭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必须提前15天在协会网站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与会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2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任期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就协会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并可对理事进行劝退;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负责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和罢免会长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月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理事申请退出理事会,即视为放弃协会理事资格,并自动退出协会理事会。理事空缺由理事会提名通过,增补人员暂行理事职责,直至会员大会补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立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5~7人,任期三个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决议,特殊情况可提请召开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任期一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公益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用;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所有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工作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并报有关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工作主管单位
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经有关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6年10月1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有关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协会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所有财务管理事宜委托国家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并报有关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 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有关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 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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