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学开车是否属共同债务
2006年上半年,原告刘小平与被告邓萍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7年2月5日 登记结婚,并生下一男孩。自从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因此开始分居。为此,刘小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邓萍也表示同 意离婚,双方就小孩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处理达成了协议。但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就刘小平曾向邓萍弟弟借款4700元,用于自己学开车的费用是否是共同债务进行了争论。 应该 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学开车所借的钱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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