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期徒刑到造林10亩
从有期徒刑到造林10亩
惠州对盗林者适用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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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惠州12月30日电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游小勇 黄陈谦)今天,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陈伟良、曾必强盗木27立方米一案作出缓刑五年,罚金5万元,义务植树造林10亩并保证种活的二审判决后,两人立刻被送到了造林现场。惠州中院对这起上诉案作出了适用非监禁刑的改判。
3月初,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村民陈伟良、曾必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民工盗伐墩子林场集体所有的林木,并将其非法出售。两人被抓获后经林业部门实地测量,砍伐范围5.5亩,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7立方米。
法院一审认为,两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集体林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伟良、曾必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向惠州中院提出上诉。
此案二审期间,被告人陈伟良、曾必强多次向法官表示,对于自己盗伐林木的行为给国家生态建设造成的危害深感后悔,表示愿意以实际行动为遭自己损害的山林补种上树苗,以弥补自己的罪过。并向法官写下保证书,愿意接受损坏林木5倍的惩罚,按照林业部门划定的地域补种树苗。
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在广东高院未制定具体数量标准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承诺在林业部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种植树木,保证成活,对两上诉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中对上诉人陈伟良、曾必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处两名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经林政部门核算,按照陈伟良、曾必强砍伐林木的5倍计算,需要种植500棵树,按照种植500棵树木所需面积,林业局指定了10亩山林作为两名被告人种植树苗履行区域。
宣判后,惠州中院刑一庭庭长陈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以这样的方式对两位盗林人予以处罚,是一个大胆的尝试。这一判决,既使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处罚,又给予其经济处罚,还让其受到劳动处罚。实际上是降低了主刑、加大了附加刑、责令其参加社会义务。近年来,各级法院把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的比例作为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大多做法只是局限于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此案的审结方式启示我们,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还可考虑责令被告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使其对社会的侵害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这样才能达到最佳的刑事办案效果。 本案宣判后,记者分别采访了两名被告人和惠城区横沥镇林业站副站长黄文斌。
记者:这件事给了你什么样的教训?
陈伟良:我因一时冲动犯了罪,那种教训真的无法形容,以后真的不敢做违法犯罪的事了。现在从监狱出来,我要好好珍惜目前的生活,要把这10亩山地种上树,以弥补自己的罪过。
记者:请谈谈对法院二审判决结果的看法和感受?
曾必强:我从心底里十分感谢法院对我们的宽大处理。在社会上和在监狱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感受,能够获得自由,我一定兑现自己的承诺。
记者:将来你准备怎样来兑现自己的承诺?
陈伟良:林业部门为我们两人划定了10亩山林,要种植树苗500棵,这个数量对我们两个不难。种树最大的工作量就是挖树坑,现在我们两人就开始挖坑,估计一个月就可以挖好了,等到明年3月,在春雨来临树苗生长之时,我们就可以将树苗种好。而且我们以后也会经常巡查,以保证树苗正常生长。以目前我们两人的身体状况,完成这个承诺一点问题也没有。
记者:作为一名林业管理人员,您对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有何看法?
黄文斌:两名被告人盗砍林木,被砍林木的树龄有的已近十年,作为一名林业管理人员,确实感到悲愤。现在,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缓刑,并责令他们补种上5倍的树苗,这种方式非常好,一方面可以对其进行劳动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林业部门多种树林、多造林,绿化环境,造福人类。 {:1_318:}{:1_319:} 浪子回头 {:1_318:} 好,这个主意不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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