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年 发表于 2011-2-1 17:50:59

酒桌上的“法律关系”:喝酒出人命 4种情形酒友担责

    俗话说,“无酒不成宴”,与朋友相聚,总少不了酒来调节气氛。但是酒喝得太多,有时却“乐极生悲”——毁了身体不说,不小心送了性命的悲剧,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同时,因为这些悲剧,一同喝酒的酒友也可能会惹上官司。
  在我国的法律中,饮酒不会触犯法律。但根据相关法律,只要共同饮酒人有侵权行为,或是存在过错或过失,就要承担责任。一般在这4种情形下,若饮酒人受到损害,其他的共同饮酒人应担责: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对方开车过来,开车回去会发生车祸,或者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胜酒力,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处,如饮酒者神志不清、回去时发生意外;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仍任由其驾车回家。

小青年 发表于 2011-2-1 17:53:10

案例1  缺乏应有照顾酒友被判担责
  同在厦门打工的阿桂和阿松(均为化名)是宁化老乡。2008年6月1日下午,阿桂应阿松的邀请,前往阿松的暂住处喝酒。阿松在附近的超市买了2瓶白酒和一些食品后,两人就喝开了,大约5分钟,就把2瓶白酒喝光,此时两人都有了醉意。然后,阿松又下楼去买了5瓶白酒,两人很快又喝光了。之后,他们就休息了。不料,阿松醒来后却发现,阿桂已经没了呼吸。经鉴定,阿桂系酒精中毒致死。
  事后,阿桂父亲以“酒友照顾不周”为由,将阿松告上法庭,索赔9万多元。厦门湖里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阿松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故判处阿松赔偿死者父亲1.6万余元。
  对于这个案例,受生理因素的影响,每个人对酒精的承受能力和生理反应不同。因此,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本案中阿桂与阿松在短时间内喝完大量白酒,以如此方式饮酒显然超出常态,带有“互比酒量”的行为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酒精对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性后果的风险。但阿桂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却不加以节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阿松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整个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至少可以说明阿松在主观上缺乏对饮酒同伴应有的照顾意识。

小青年 发表于 2011-2-1 17:54:29

案例2 尽到了义务酒友无需担责
  今年2月,家住北京的韩某到朋友家喝酒,次日被发现死在朝阳区一条污水河里。事发后,韩某的妻子认为,韩某当时到韩某祥家喝酒,明知韩某喝醉了,但韩某祥却未护送他回家,从而直接导致韩某溺亡。于是,韩某妻女起诉韩某祥,索赔30多万元。
  但是,韩某祥说,他曾多次提醒韩某“能喝多少就喝多少”,在喝了两瓶白酒后,韩某还要喝啤酒,被他制止。喝完酒后,他原本准备送韩某回家,却被韩某拒绝,“韩某说,他还要去别的地方”。之后,他还有点不放心,专门赶到韩某家中“询问他是否安全回家”,韩某的妻子打电话得知丈夫没事后,韩某祥才离开。最终,朝阳法院驳回了韩某妻女的诉求。

把酒临风 发表于 2011-2-1 18:23:25

法律

华兴物流 发表于 2011-2-2 16: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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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凤凰 发表于 2011-2-2 17:35:44

海阔天空昊天 发表于 2011-2-24 17: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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