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年 发表于 2011-2-24 16:32:10

车险“按责赔付”为霸王条款

     目前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许多车主给自己的新车购买的是 “全险”,目的就是为了能更加安心,因为很多车主都认为“全险”就是自己的车无论碰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但事实并非如此,合同中“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让投保人难获全额赔偿。
  “按责赔付”的条款被法院判定属于无效条款,但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却堂而皇之地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而公然存在着。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很多车主只能忍气吞声、无奈接受。但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为何没有被保险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废除呢?
 法院确认“按责赔付”条款无效
  在江苏车主陈新春的案件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保险条款中规定: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但是,法官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记者了解到,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北京市法院系统和重庆市法院系统都是通过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其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
  调查
  多承担责任也多担法律风险
  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表明,这个一再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提及的条款,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有细微差别。几年来代理过车险诉讼近千起的车险专业律师刘杰表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若车主只承担了相应部分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全额赔偿,只有车主是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才会全部赔偿。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二来许多车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
  探寻
  车主应不接受无效条款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邢嘉栋说,该市2009年发生交通事故大概在50万起以上,这些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都只是车辆的碰擦这样的小事故。也就是说车损险占到了绝大部分的比例,真的形成诉讼的也只有几百起,即到法院形成诉讼的还不到交通事故的千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按照责任比例来赔付。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车辆在事故当中产生的车损险,被保险人都没有得到及时足额的理赔。
  记者注意到,虽然类似诉讼在江苏省内几乎百分之百支持了消费者诉求,但是,屡战屡败的保险公司,遇到此类理赔案却坚持按责任比例赔偿。律师邱宝昌说,保险公司“按责赔付”获得的利益远大于通过诉讼所花费的成本。
  专家建议,虽然投保人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是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还应拿起法律武器。

把酒临风 发表于 2011-2-24 20:00:46

法律武器:霸王条款

小青年 发表于 2011-3-1 21:47:07

      建议司机朋友在遇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不妨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省得吃个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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