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被撞报废 保险公司理当先赔
本帖最后由 小青年 于 2011-4-14 17:19 编辑投保车辆被他人撞后燃烧报废,投保人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损失是否有理?今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K公司给付车辆损失费216666元。
2010年4月,K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越野汽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25800元,附加(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险别,保险期间从2010年4月开始一年。2010年10月,K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行驶时,因王某驾驶的大货车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多车相撞,致使K公司的越野汽车和多辆汽车燃烧报废。经高速公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K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未予赔偿,K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锦江法院。
原告K公司认为,被告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后,原告将会积极向被告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便被告向该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直接承担损失,该损失应由事故责任人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承担。
(贺晓琼)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_323:} 谢谢小青年! {:1_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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