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 交通肇事变故意杀人
近日,新津法院对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进行判决,案件对被告人万某因间接故意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同时,对驾驶员以及交通事故的违法者起到了教育与警示作用。送医路上
肇事司机草堆埋人
去年7月1日21时43分,万某驾驶一辆奥拓车搭载朋友熊某往新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新平镇一加油站附近时,将骑电瓶车的李某撞倒,万某立即制动刹车,汽车滑行20米后停下。万某随即下车,将李某抱上汽车后放在后排座位上,同时让熊某拨120求救。汽车开始往医院方向前行,但熊某拨打了几次120电话都没通。当车开到新津县城附近时,万某突然自语:“人肯定是死了。”然后将车拐入新大路,不久又拐入一条村机耕道,在一处草堆旁停下。万某将李某抱下车,不顾熊某的劝阻,将李某放入草堆将其掩埋。之后,熊某步行离开现场并继续拨打120电话,并请亲友帮忙继续拨打。随后,万某因无法继续启动汽车,将车牌卸下丢弃在附近一处玉米地里,弃车逃离现场。当晚,新津县人民医院接到熊某请人打来的求救电话后,在熊某的帮助下,来到隐藏李某的草堆,此时,李某已经被先赶到的民警找到,经检查,李某已经死亡。新津县公安局鉴定:李某死亡原因为颅骨损伤,颅内出血、脑疝。对这起交通事故,警方认定万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当天晚上,万某主动投案,交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经过审理,新津法院认为,万某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李某带离事故现场,丢弃于草堆中,并将其掩盖隐瞒,使李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万某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仍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对于万某辩护人表示不排除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场死亡,万某丢弃的是一具尸体而不是一个人的主张,法院认为万某作为一个无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当场死亡的情况下,无权对李某是否死亡作出认定。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12年,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新津法 本报记者 晨迪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可悲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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