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偃师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全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与测绘工作,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矿产、测绘管理法律,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拟定全市地方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地矿行业改革和发展战略、政策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组织监督全市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的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更新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权属确认管理;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管理。 (六)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征收、转用管理;承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因建设用地造成的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和安置方案的拟定和组织报批。 (七)负责全市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土地价格及土地市场管理。承办偃师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土地基本价格的制定和实施,承办土地出让、租赁、有偿使用方案的拟定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土地(地产)交易市场,查处地产交易违法案件。 (八)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管理工作;依法承办国有土地划拨、租赁方案的拟定、报批;承办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利用管理;承办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审查、报批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市测绘勘测工作;管理测绘单位资质、测绘成果、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维护测量标志;负责国土资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各种矿业纠纷,负责地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依法管理职权范围内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采矿权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尾矿资源管理;培育、建立矿业权市场;负责组织全市矿业权挂牌、拍卖、招标出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址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和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旅游资源的调查与保护;认定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产、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三)负责监督在本市开展地质勘查的项目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开展中、小型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查和认定工作;协调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处理各种地质勘查纠纷;筹集管理本市地质勘查基金。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地矿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大、中型地矿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矿科技成果;指导全市矿业权人开展科技兴矿活动,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开发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发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土地审批、出让、划拨、登记、地价、土地市场、测绘成果等信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服务。 (十六)负责协调市地矿行业的对外交流。依法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区域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十七)负责申请各类国土资源、测绘管理专项资金,依法征收各类国土资源税。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各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拟定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地质环境治理专项经费分配意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稳定、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行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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