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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起诉用人单位 “较真哥”敲响规范用工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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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2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北法院出现一个专打劳动纠纷官司的“较真哥”。肖某从2008年开始换过4份工作,将4家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还免费帮同事打官司,为不规范用工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肖某于2011年4月第四次辞职后,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未补偿加班工资、返还乱扣乱罚款等费用为由,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3408元,后又会同其他四位同事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先后换过4份工作,在这些单位的工作时间短则两个月,长则十个多月。每离开一家用人单位,他便将所在单位以未补偿加班费、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月,肖某以第一家用人单位在其工作期间未签订合同,工资应支付双倍、补偿加班费用为由起诉,法院判决被告需再支付肖某工资3751元及加班工资2108元等,共计6047.6元。同年12月,肖某以第二家用人单位在其工作期间未发加班费及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起诉,法院判决被告需向肖某支付双倍工资5865.48元。2010年4月,肖某以第三家用人单位在其工作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需支付加班工资500余元,以及违反劳动作息规定赔偿半个月工资606元。用人单位质疑肖某找工作不是为了上班,而是为打官司捞钱。肖某说,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一告一个准,维权不怕闲话。
发表于 2011-8-27 09: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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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11: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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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16: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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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8 09: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11-8-28 09:44 编辑

       现在用工没有临时和正式之分,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在你辞职以后,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各种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当然前提是你要保留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加班的各种证据,比如单位为你发的上岗证(带有单位公章最好)、节假日加班安排值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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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5: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维权武器。因此我们一定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我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我自愿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之类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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