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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丢车物业称超时拒担责 法院主持公道判物业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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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5: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夜在医院看护病人,早晨出来后发现车没了,医院物业以“超过看管规定时间12点”为由拒绝赔偿。9月13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管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处医院物业赔偿受害人张某损失一千五百九十元。        2010年5月23日早,家住巩义市康店镇的张某刚陪护完住院的母亲从病房中走出,他准备骑车回家好好去睡一觉。当张某走到停车点时倦意顿时消除了一半,原来他发现自己的车“飞”了。随后,张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并去与负责医院看车的物业交涉。有关负责人在调出当晚的视频录像后发现:零点四十分左右,一盗贼将张某的车盗走,当时看管人员见其行为可疑还上前进行盘问,但被盗贼的谎言蒙蔽,致使张某的车被盗贼成功盗走。张某认为自己出了停车费,物业就应负责妥善保管车辆,于是向医院物业提出索赔请求,没承想物业以“超过看管规定时间12点”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经审理,本院认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称“超过看管规定时间12点没有责任”的说法不具法律依据及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处物业方赔偿张某损失一千五百九十元。
发表于 2010-10-12 20: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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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1: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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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年 发表于 2010-10-1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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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2: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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